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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会议费标准提高


明年起,会议费标准提高
新标准相当于原标准的三倍多,与差旅费开支标准提高幅度大体相当
记者 刘海凌报道
中国财经报 12-01 09:35:44
  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进行改革的同时,作为差旅费的“孪生兄弟”,会议费同样提高了相应标准。《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对改革的各项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会议费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标准过低、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转嫁费用现象比较普遍、会计信息失真等。现行会议费开支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一类会议120元,二类会议100元,三类会议80元。据相关部门调查了解,目前的实际开支水平,一类会议470-590元,二类会议320-400元,三类会议比二类会议略低,实际开支水平远远高于规定标准。

  会议费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点:

  一是会议费开支标准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制定,既考虑目前的实际开支水平,保证会议的基本需要,又考虑国家财力状况,提倡勤俭节约。综合定额提高到每人每天:一类会议400元;二类会议300元;三类会议260元。新标准相当于原标准的三倍多一点,与差旅费开支标准提高幅度大体相当。

  二是实行定点管理,与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一并招标确定定点饭店。各单位召开会议尽量使用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必须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

  和新的差旅费标准一样,会议费制度也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制度实施后,定点饭店招标完成之前,这一期间的会议和出差接待,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安排在社会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会议应严格控制在会议费开支标准之内;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为了作好定点饭店招标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邀请当地的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监督,确保定点饭店的招标等各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招标的各项程序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财政部将会同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对各地定点饭店的招标工作进行抽查。并在适当的时候,会同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对差旅费、会议费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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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差和开会将有重大改革

  财政部发布《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记者 陈清清 刘海凌

  中国财经报 2006-11-24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完善我国公务接待制度的重要指示,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及开会方面将有重大改革。这项改革涉及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适当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据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此次改革是在总结了部分省市实行会议定点招标、借鉴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办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在中央国家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此次改革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适当提高差旅费开支标准。

  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确定了相应的差旅费开支标准上限。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前两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后两项实行定额包干。从全国来看,住宿费上限提高到(每人每天):副部长级600元,司局级300元,处级以下150元,具体到每个城市将随招标结果产生不同的开支标准上限。伙食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天50元(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公杂费提高到每人每天30元。从目前市场价格水平看,新的住宿费标准可以基本保证出差人员入住二、三星级饭店及相当条件的招待所,保证住宿环境的安全、卫生。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能保证出差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市内交通、通讯开支需要。

  二是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定点的意义在于:一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定点饭店,可以降低住宿标准,使出差人员在差旅费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内入住三星级以下档次的饭店,享受到更好的服务,保证住宿的安全、卫生。二是实行定点管理,定点饭店的招标价格就是住宿费报销标准,这就解决了差旅费开支标准低于实际开支水平的问题,防止出差人员向基层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三是实行定点管理,通过协议明确了定点饭店的最高收费标准,可以有效地防止差旅费开支标准提高后,宾馆、饭店价格“水涨船高”现象。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美国等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出差都实行定点住宿办法。近年来国内不少地方对开会、接待等也实行了定点管理,有效地降低了住宿费标准,节约了财政开支,规范了经费管理,效果非常不错。

  定点管理工作由财政部负责,考虑到定点饭店数量较多,分布全国各地,为了便于管理,财政部将定点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国管局(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招标和日常管理)和省、地(市、州)级财政部门负责。在确定定点饭店方式上,采取公开招标和协商议标相结合的办法。省会城市和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市,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饭店数量少、接待出差、会议少的地市,也可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定点饭店要与财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定点饭店实施动态管理,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出差人员的投诉。无故不能履行协议的定点饭店,将会被及时清理出局。实行定点管理后,地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入住定点饭店可以享受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优惠。

  三是配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了差旅费管理。

  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还在廉政建设方面作出了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一是要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二是回所在单位后要如实申报,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如果由所在单位或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同样要向本单位申报,并减半发给公杂费。

  财政部日前下发了有关此项改革的三个办法,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对改革的各项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记者还了解到,《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为了解决好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后出差人员的住宿问题,财政部规定,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住宿费标准不得超过上限的规定。

  财政部有关人士还表示,对于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的问题,暂不强制实行定点住宿,如果住宿定点饭店,可以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同等优惠。


  相关链接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6]313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略)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

  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 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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