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家会计所及2名CPA受到公开谴责
近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公开谴责的情况通报》,其中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公开谴责,其主任会计师陈文轶及另一家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范富尧也受到公开谴责。详情如下:
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在2005年6月至同年9月,为68家单位出具有重大失实的验资报告,共验证注册资本8613万元,致使没有注册资金的68家单位被违法注册登记,造成严重后果。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兴中所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文轶,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并于2007年11月27日做出“一、被告单位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陈文轶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追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的判决。据此,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决议:对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及主任会计师陈文轶予以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目前上海市财政局也就上述违法事项对兴中所及陈文轶进行调查处理。
另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调查,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在2006年3月2日―2006年3月8日期间,出具了166份内容虚假的验资报告。为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于2006年10月30日对该所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所也于2008年1月23日受到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我会在对该行政处罚事项的调查中,发现原主任会计师范富尧存在以下问题:1、违法出具的166份内容虚假的验资报告,是由范富尧签名并盖章; 2、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就该所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范富尧作为当时该所的主任会计师,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并在此后的分类管理考核申报及社保专项审计资格申报中,继续隐瞒该行政处罚事项。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决议:对范富尧予以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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