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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做相关解读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为何要做调整,调整后会对哪些方面产生影响,会不会对大家关注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11月22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

  现行新增费管理存在问题不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缴纳,30%上缴中央财政,70%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新增费作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基金预算收入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说,征收新增费的政策,对于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从近几年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对现行新增费的专项检查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违规批地现象严重,逃避缴纳新增费。一是不按规定方式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将不属于划拨用地的经营性项目,按照划拨用地方式供应土地;将应纳入分批次地范围的项目,改为单独选址的划拨用地等。二是对于农用地实行“转用”或“只用不征”、“以租代征”,再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以避免缴纳新增费。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造成了土地收益的流失,而且侵蚀了耕地,严重影响了国家粮食安全。同时,还助长了固定资产投资膨胀。

  第二,新增费征收政策不明确,影响了政策贯彻执行。1999年以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过几个新增费政策文件,但是,由于相互之间协调不够,造成政策之间不尽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从而影响了地方对政策的理解和贯彻执行。有的政策甚至引发了争议,难以贯彻落实。

  第三,新增费征收标准和等别亟待调整,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新增费征收标准是1999年制定的,至今已有7年未作调整,明显低于目前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水平。新增费征收等别是2002年制定的,随着近几年行政区划的改变,已有相当一部分等别中的行政区划需要相应细化。

  第四,新增费缴纳主体错位,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新增费的缴纳主体应当是申请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而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多数地方将其调整为由申请用地单位缴纳,加重了用地单位负担。

  第五,先缴费后批地流于形式,部分地方未能落实。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的规定,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交新增费的,一律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但是,从2005年和2006年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对地方新增费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结果看,有相当一部分地方虽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了用地申请,并已经中央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用地,但是为了逃避缴纳新增费,在了解和掌握用地审批文件号之后,故意不领取用地审批文件,在不缴纳新增费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土地。

  第六,新增费未按规定全额征收,直接影响土地调控效果。征收新增费这项制度实施以来,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据了解,地方分成的70%部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绝大多数省份将70%直接留给市、县,而大多数市、县实际上都未收取,因此,这项政策没有达到预期调控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调控政策效果。

  第七,新增费用途受到专款专用限制,造成资金大量闲置和浪费。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新增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基本没有可供开发的耕地资源,省、市、县均不愿将新增费用于异地开发耕地,因此,造成新增费存在大量结余。据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检查,截至2005年底,北京市结余23.62亿元,广东省结余32.65亿元。

  新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影响不大

  为切实保护耕地,确保粮食安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采取这一措施,将增加地方政府新增建设用地的成本,有利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度扩张,从而达到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同时,由于新增费在土地出让收入中仅占不足10%的比例,因此,从总体来看,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会太大,不会促进房价的提高。

  新增费征管、清欠力度进一步加大

  与以往规定有所不同的是,为堵塞各地通过违法批地方式逃避缴纳新增费,新的政策规定,对于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将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费。

  对于地方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新增费的,要进行逐项清理,并限期追缴。其中:对于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发布后,各地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缴完毕。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审批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按其滞纳金额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除了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公示、暂停办理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加收滞纳金以外,还应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予以相应抵扣。

  新增费分配更加科学

  为提高新增费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费使用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费,不再按照项目分配给地方,改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省级分成的新增费,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费,也不再按照项目分配给市、县,改为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最后,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说,省级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加强对新增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航空、遥感等技术方法和手段,核实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强化新增费征收管理与监督。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违法批地、用地行为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新增费的,以及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新增费的,将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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